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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环境空气pm10和pm2.5的测定重量法(HJ618-2011)》
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保护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规范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.5的测定方法,制定了此标准。

自此标准实施之日起,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、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《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》(GB6921-86)废止。

一、标准的修订与废止

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6年,本次为第一次修订。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:

—— 将飘尘改为可吸入颗粒物(PM10);

——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、术语和定义、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三章内容;

——增加了PM10和PM2.5的术语和定义;

—— 对PM10采样器性能指标进行了修改,将切割粒径Da50=(10±1)μm改为Da50=(10±0.5)μm;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σg≤1.5改为σg=(1.5±0.1)μm。全部性能指标要求符合《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(HJ/T93-2003)中的规定;

—— 增加了PM2.5采样器性能指标,切割粒径Da50=(2.5±0.2)μm;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为σg=(1.2±0.1)μm;其他性能指标要求符合《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(HJ/T93-2003)中的规定。

二、测定重量法

1、适用标准

(1)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.5的重量法。

(2)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.5浓度的手工测定。

(3)本标准的检出限为0.010mg/m3(以感量0.1mg 分析天平,样品负载量为1.0mg,采集108m3空气样品计)。

2、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:

(1)PM10

悬浮在空气中,空气动力学直径≤10μm的颗粒物。

(2)PM2.5

悬浮在空气中,空气动力学直径≤2.5μm的颗粒物。

3、方法原则

分别通过具有一定切割特性的采样器,以恒速抽取定量体积空气,使环境空气中PM2.5和PM10被截留在已知质量的滤膜上,根据采样前后滤膜的重量差和采样体积,计算出PM2.5和PM10浓度。

4、仪器和设备

(1)切割器:

①PM10切割器、采样系统:切割粒径Da50=(10±0.5)μm;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为σg=(1.5±0.1)μm。其他性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HJ/T93-2003的规定。

②PM2.5切割器、采样系统:切割粒径Da50=(2.5±0.2)μm;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为σg=(1.2±0.1)μm。其他性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HJ/T93-2003的规定。

(2)采样器孔口流量计或其他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要求的流量计。

①大流量流量计:量程(0.8~1.4)m3/min;误差≤2%。

②中流量流量计:量程(60~125)L/min;误差≤2%。

③小流量流量计:量程<30L/min;误差≤2%。

(3)滤膜:根据样品采集目的可选用玻璃纤维滤膜、石英滤膜等无机滤膜或聚氯乙烯、聚丙烯、混合纤维素等有机滤膜。滤膜对0.3μm标准粒子的截留效率不低于99%。空白滤膜按分析步骤进行平衡处理至恒重,称量后,放入干燥器中备用。

(4)分析天平:感量0.1mg或0.01mg。

(5)恒温恒湿箱(室):箱(室)内空气温度在(15~30)°C范围内可调,控温精度±1°C。箱(室)内空气相对湿度应控制在(50±5)%。恒温恒湿箱(室)可连续工作。

(6)干燥器:内盛变色硅胶。

5、分析步骤

将滤膜放在恒温恒湿箱(室)中平衡24h,平衡条件为:温度取15°C~30°C中任何一点,相对湿度控制在45%~55%范围内,记录平衡温度与湿度。

在上述平衡条件下,用感量为0.1mg或0.01mg的分析天平称量滤膜,记录滤膜重量。同一滤膜在恒温恒湿箱(室)中相同条件下再平衡1h后称重。

对于PM10和PM2.5颗粒物样品滤膜,两次重量之差分别小于0.4mg或0.04mg为满足恒重要求。

6、结果计算与表示

(1)结果计算

PM2.5和PM10浓度按下式计算:

式中:ρ —— PM10或PM2.5浓度,mg/m³;

             w2 —— 采样后滤膜的重量,g;

             w1 —— 空白滤膜的重量,g;

              V —— 已换算成标准状态(101.325kPa, 273K)下的采样体积,m³。

(2)结果表示

计算结果保留3位有效数字。小数点后数字可保留到第3位。

《环境空气pm10和pm2.5的测定重量法》(HJ618-2011)是一个重要的环境标准,对于监测和控制空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。

想要了解更多详细内容,可以点击:《环境空气pm10和pm2.5的测定重量法(HJ 618-2011)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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